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9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萧山杭太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华村建设四路2789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河下1号1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萧山杭太建材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91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萧山杭太建材商行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萧山杭太建材商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