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狮虎桥河下1号1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铭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2023年4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