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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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狮虎桥河下1号1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铭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2023年4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