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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114号
原告:杭州稻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08号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G座1楼1-2号、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32T56。
法定代表人:叶法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狮虎桥河下1号1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223656。
法定代表人:陈双汪。
原告杭州稻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稻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稻盛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稻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减少后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杭州稻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丹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