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767号
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河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223656
法定代表人:陈双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瑾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敖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联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岸香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50328T
法定代表人:虞中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联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现因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田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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