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民初5271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沈振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美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武汉美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英
书 记 员 况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