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鼎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901号
申请人: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6号A区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APA9R。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MFE09W。
法定代表人:王元霄。
申请人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申请人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4700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4700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