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9448号
原告: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6号A区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李磊,副总经理。
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A4061。
负责人:胡学兆。
原告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宿云达
书 记 员 孙嘉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