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德雅昌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财保2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昭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鸿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75544K。
法定代表人:常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由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26696.25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26696.2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