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1720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和平东路幸福城商业大厦A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75544K。
法定代表人:常城。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山县磨子潭镇胡家河村太阳河组,身份证号码。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2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33×××20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元熹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