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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1720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和平东路幸福城商业大厦A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75544K。

法定代表人:常城。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山县磨子潭镇胡家河村太阳河组,身份证号码。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2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33×××20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元熹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