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德雅昌集团有限公司

玫德雅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4156号
原告玫德雅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和平东路幸福城商业大厦A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75544K。
法定代表人薄祥军。
委托代理人邱少龙,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2号南宝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2299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玫德雅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