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西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81民初83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西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枣子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西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