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81民初83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西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枣子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西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