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

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与台州飞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胡妙关。
被执行人:台州飞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市大溪镇下新建村(村部隔壁)。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飞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台州飞旺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1323民初170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旺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继忠
审 判 员  卢大军
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