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民终3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水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胡妙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嘉兴市远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洛东乡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许水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远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开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保华
审判员 章钧杰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