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

6634上海珠杭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6634号
原告:上海珠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珠港街18号一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15441817
法定代表人:季阿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洋,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再生资源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518510161
法定代表人:胡永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珠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珠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珠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珠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大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