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特184号
申请人: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某,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司员工。
申请人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8491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的赔偿金年限应从2022年7月计至2024年8月8日,属认定事实错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应被合并计算到其在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中。即便被申请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得到支持,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应自2024年6月16日起算至2024年8月8日止。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认定事实错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三、仲裁委员会在本案存在重大争议且未对案件事实作全面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终局裁决,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答辩。
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司与***所在项目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无联系,也对此前***的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不清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首先,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的赔偿金年限系事实认定错误及解除劳动关系系基于被申请人过错,申请人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因该问题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其次,申请人主张本案存在重大争议,不应适用终局裁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符合该条列举的情形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以本案存在重大争议为由提出不应适用终局裁决,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8491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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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