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17814号
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某,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5元由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