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4民初8200号
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钟兆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珊、陈婉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我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福生
人民陪审员 蔡 淑 冰
人民陪审员 黄 慧 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晓燕
书记员叶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