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

广州尊爵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申2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尊爵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4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钟兆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特,该公司员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恒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小东营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祖恩。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祖恩,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尊爵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祖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7)粤0103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尊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永峰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