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嘉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少鹏,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iv>
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恒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小东营****v>
法定代表人:何祖恩,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7320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暂计17392233.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证券、网络银行、工商、不动产、公安部车辆管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5404.32元,分配案款404000元,合计2029404.32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暂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健
审判员 吴泰健
审判员 赖国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邝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