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733号
原告: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原淄博北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36239318。
法定代表人:韩继平,经理。
被告:河南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0U7YU9H。
法定代表人:王华辉,经理。
被告: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景观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0488262。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经理。
原告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