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3509079K。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