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廖某某与河南省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6020号 原告:廖某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廖某某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4.09元,减半收取2537.0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