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702民初1091号
原告:雷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白石路68号碧海云天13栋7A,身份证号码:2110021972********。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和高阳大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雷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