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8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和高阳大街交叉口向北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3)皖1825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对损失进行司法评估后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承担租车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应对***的车辆损失进行司法评估来确定损失。一审法院直接根据维修店所给出的维修费用来确定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具有公正性。二、租车费用是间接损失,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赔偿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支出过替代交通工具费用,计算租车费用的时间过长。
***辩称,一、***实际支付了修车费用,一审法院依据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二、修理期间***无法正常用车,其所主张的汽车租赁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仅按照40%的比例支持租车费用,***为早日解决纠纷,故未提出上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光大路桥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人***分公司、光大路桥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178543元和汽车租赁费276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人***分公司、光大路桥公司负担。2023年12月6日,***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赔偿人***分公司、光大路桥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157800元和汽车租赁费27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8月6日15点10分许,***驾驶浙BN××**小型普通越野车由旌德县***镇方向沿G330国道行驶至G330国道645公里处时,因光大路桥公司施工造成的树木倒塌砸中车头,造成浙BN××**小型普通越野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日,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光大路桥公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及全部合法损失。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被运往芜湖亚夏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修理。期间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与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处理案涉车辆修理的事宜,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将所有车辆受损部位的照片发送给人***分公司。人***分公司向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发送人保车辆定损平台系统截图,载明系统定损总价为157800元(包括低碳5000元、车衣车膜43600元、维修费用109200元),且双方协商开发票事宜。案涉车辆于2023年10月中旬被修理完毕,***于10月底将车取走。***于2023年10月24日向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转账89200元;于2023年10月24日向安徽中捷通再生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转账5000元;于2023年10月27日向芜湖洗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账43600元;于2023年11月28日向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转账20000元,合计支付修理费157800元。2023年12月1日,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安徽中捷通再生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芜湖洗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开具相应发票。
一审另查明,2023年8月7日,***与旌德县乐途汽车租赁中心签订《旌德县乐途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标的为皖PZ××**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租车用途为代步,期限为2023年8月7日8时00分至2023年11月7日8时00分,租金为300元/日,共计27600元。光大路桥公司在人***分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第三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5000元或免赔率15%,二者以高者为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光大路桥公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及全部合法损失。光大路桥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车辆受损的后果,已构成侵权,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即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责任认定,确定光大路桥公司对此车损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查明的事实,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与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处理案涉车辆修理的事宜,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将所有车辆受损部位的照片发送给人***分公司,人***分公司向芜湖亚夏众捷汽车公司发送人保车辆定损平台系统截图,且双方协商开发票事宜,***共支付修理费157800元并有相应发票,人***分公司认为该定损数额上报审核未通过的意见不成立,故对案涉车辆的维修费为157800元予以认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实际所有的浙BN××**小型普通越野车系非经营性车辆,该车因交通事故严重损坏,在较长时间内确实无法使用,客观上存在交通费损失,***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予支持。然而,案涉车辆已于2023年10月中旬修理完毕,但***主张按照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时长来主张租赁天数,时间过长,且每日租车费300元明显过高,根据案涉车辆实际修理仅花费70天左右,酌情支持其中的40%即8400元(300×70×40%)。光大路桥公司在人***分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第三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5000元或免赔率15%,二者以高者为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涉车辆的维修费为157800元、租车费8400元,合计166200元,则免赔金额为24930元(166200元×免赔率15%),则人***分公司应赔偿***维修费、租车费共141270元(166200元-24930元),光大路桥公司应赔偿***24930元。人***分公司抗辩认为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认定路桥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抗辩认为***的租赁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是法定赔付范围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抗辩认为不应承担诉讼费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判决:一、光大路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4930元;二、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4127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负担400元,光大路桥公司负担300元,人***分公司负担15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举新证据。经对全案证据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为证明其车辆损失,提举了维修费发票、转账记录、人***分公司与4S店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且一审法院前往车辆维修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足以证明***实际支付维修费用157800元的事实。人***分公司二审提出对车损进行司法评估超出法定期限,亦无鉴定必要,本院不予准许。***所有的车辆系非经营性车辆,修理期间无法使用,***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具有法律依据,结合车辆修理时间及通常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一审判决酌定支持***租车费用8400元,合理合法,二审予以维持。光大路桥公司在人***分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障项目包括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光大路桥公司施工造成树木倒塌致***车辆受损,***由此产生维修费用和租车费用,人***分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其上诉主张租车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未提供免责条款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