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黄金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869,组织机构代码711631386。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11643.6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不申请解除保全,经本院自行发现,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