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348号 申请人:四川中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拐枣坝香江国际**营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中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62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中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62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4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