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490号
申请人:***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75403921A,住所地无锡新吴区汉江北路191-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一凡,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11028A,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良。
被申请人: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38330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京文。
本院在审理***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佳莉
书记员许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