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784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乙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某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