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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784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乙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某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