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新郑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20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4)豫019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乙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郑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1-6952111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