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473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
法定代表人:张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宗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后屯。
法定代表人:高保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乾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争光。
被告:毛争光,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乾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争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伟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