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8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瑾,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保民,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玉磊,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宗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保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熊保民、陶玉磊、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明振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