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024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60610Y。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4107111965********。
申请执行人:河南泉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MA46M1FR9P。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4110241986********。
被执行人: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北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58301646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4104221981********。
关于申请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泉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024民初24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8905.69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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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