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14208号
原告: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大孟镇闫堂村长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8173339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606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