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海昌碧海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84号 申请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606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海昌碧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青砂街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园中央公园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31BY55。 法定代表人:***。 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海昌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929.5元(账号:×××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海昌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929.5元(账号:×××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 案件申请费2534.65元,由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