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474号
申请人: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新城路惠苑社区15号楼东1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8050864181N。
法定代表人:邵金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策,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雷,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99960610Y。
法定代表人:刘晓文。
被申请人:新密市索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刘寨村迎宾大道南侧(办公楼A)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MA45W12E3T。
法定代表人:王伟楠。
申请人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2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索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金泰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