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565号
原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潞通洪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立。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
法定代表人:范志富。
原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9元,由原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