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4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正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室JT13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4民初101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正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4,843.65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4,843.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支付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6,044.4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6,044.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上海正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