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7民初19131号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祥路518号1幢五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3年11月1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97,17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97,1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曾用名: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新建松江区佘山洞泾08-01地块商品房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原告承接由被告发包的新建松江区佘山洞泾08-01地块商品房项目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26,400,000元。之后因新增施工内容,双方又签署了《新建松江区佘山洞泾08-01地块商品房项目供电配套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新建商品住宅项目(08-01)地块供电配套工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合同暂定总价因此变更为27,508,977元。《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底,工程完工送电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工程结算价为27,943,535元,扣除市政配套费用17,031,806元,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0,911,729元。然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9,514,552元,仍有1,397,177元迟迟未付。2022年11月份,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前述工程款,案号为(2023)沪0117民初1198号。之后,因为双方商谈抵房事宜,故原告依法申请撤诉。现抵房事宜未达成一致,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涉案工程的结算款、已付款金额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未付款金额也予以确认,但被告目前没有资金支付;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未作约定,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若法院认为被告需要承担,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原告(原企业名称:上海XX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涉案工程全部市政配套费用(视电力公司要求由发包人直接依据缴费通知文件缴纳,但此部分费用无论实际金额多少,均在本合同总价之中扣除);工程总价闭口……方案二共计26,400,000元,含配套费、协调费、超配费等一切费用,不因材料上涨及国家政策因素而调整,如有遗漏项视为乙方让利……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设备主材进场后付至施工费总价的30%,整体施工完毕付至施工费总价的60%,整体通电后付至80%,工程验收及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质保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剩余5%;配套费为甲方收到政府收费清单后一次性付清;另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先提供与合同付款内容金额一致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对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该合同还对涉案工程其他施工事宜作出了约定。 2018年1月,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如下:一、合同价款事宜,原合同闭口总价为26,400,000元(方案二),现增加08-01地块供电配套P站土建结构施工,甲乙双方确认增加金额548,977元(闭口包干),合同闭口总价调整为26,948,977元;二、付款条件,1.KP站土建施工内容现场施工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后,付至KP站已完成工程量的80%;2.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及结算后付至本补充协议增加金额的95%,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支付5%质保金;3.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三、本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上述内容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按本协议执行外,其他事宜均按《承包合同》执行,本协议须与《承包合同》一并参阅、互为说明和补充,不能单一解释其真正含义…… 2018年8月,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及补充如下: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1.甲方特将经四路沥青摊铺工作和其他善后事宜交由乙方承包,费用按照560,000元总价闭口包干;2.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协议金额100%,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足额发票;二、其他,1.本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按本协议执行外,其他事宜均按《承包合同》执行,本协议须与《承包合同》一并参阅、互为说明和补充,不能单一解释其真正含义…… 2020年10月,原、被告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为27,943,535元,其中包括应向电力部门支付的市政配套费用17,031,806元(工程费-业扩11,305,280元+住宅配套费5,726,526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0日,原告企业名称由上海XX有限公司变更为现有名。 审理中,原告还提供了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用以证明结算总价扣除应付国网上海市XX公司的市政配套费用后,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0,911,729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9,514,552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总金额为10,911,729元。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确认其已付电力部门配套费用17,031,806元,已付原告工程款9,514,552元;原告已向其开具了所有工程款的发票且符合双方约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 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竣工结算确认书、国网上海市XX公司缴费通知书、银行业务回单、发票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并要求其承担其他适当的违约责任。 首先,关于剩余工程款,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被告已付款金额以及质保已届期,均无异议,被告对于付款责任也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虽然双方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确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计算标准,被告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97,177元; 二、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97,1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6元,由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