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1号和0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2日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6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13,277.21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32.77元,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已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执行款140万元,且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666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祎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