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7298号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91号179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3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革平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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