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464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樱茹,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怡,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秋霞。
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常州利凯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沪0116民初164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同百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卫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瑜爽
书 记 员 尤雨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