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840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硕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硕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8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