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民初552号
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民祥路89-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加古尔村3组14号。
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巴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22〕1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劳务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人签名并非本人签署,该合同是原告员工为配合被告进行工伤认定所签。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工作安排,也未向其发放工资,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巴劳人仲案〔2022〕16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选择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巴塘县,本案劳动者***莫事先已选择向巴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故为便于劳动者参与诉讼和案件事实的查明,本案应由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