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落陵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9182号 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德力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73168C。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北宿镇(济***矿山支护材料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643522834。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32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芸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7月31日,被告在一份《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德力西江南矿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3270元。同日,德力西江南矿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予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5日,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至被告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83270元未还,从而引起本案之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32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327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被告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芸芸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