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5民终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于2018年4月11日书面自愿申请撒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买**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