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4698号
原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4975536R(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7422638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42元,减半收取计666.21元,由原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