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25民初3389号
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0元,减半收取计18700元,由河南省信
阳安装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 品
审判员 聂士峰
审判员 申 铭
书记员 霍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