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与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5民初2206号
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吕 品 审判员 申 铭 审判员 程东升
书记员 霍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