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4民初74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火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8301929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