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4民初450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乡滕屯村锅盖屯13号,公民身份号码×××471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8301929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